按照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性粉尘环境被分类的场所划分为3个区。
可燃性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任何其他释放源” 。
20区范围包括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长期持续地或者经常在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内存在的 区域。
如果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则要求划分为20区。 但在工作场所产生 20区的情况是被禁止的。
1、粉尘容器内部场所;
2、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集尘器和过滤器;
3、除皮带和链式运输机的某些部分外的粉尘传送系统等;
4、搅拌器、粉碎机、干燥机、装料设备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21区范围可通过与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环境有关的释放源的评价来 规定。
1、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为了操作而频繁移动或打开邻近进出门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2、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接近装料和卸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3、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4、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是既不持续,也不长时间,又不经常)的粉尘中诺检测容器内部场所,例如自清扫时间间隔较长的简仓内部(如果仅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的积淀侧。
1、来自集尘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如果一且出现故障,可能逸出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一很少时间打开的设备附近场所,或根据经验由于高于环境压力粉尘喷出而易形成泄露的设备附近场所;气动设备,挠性连接可能会损坏等的附近场所。
2、装有很多粉状产品的存储袋。 在操作期间,存储袋可能出现故院,引起粉尘扩散。
3、当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时, 一般划分为21区的场所可以降为22区场所。 这类措施包括排气通风。 在(收尘袋)装料和出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 卸载点等场中诺检测所附近应采取措施。
4、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尘层有可能被扰动而产生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只有在危险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前,通过清理的方式清除了该粉尘层,它才为非危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