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划分
0 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长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例如石油钻井平台的某些部位。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通常≥1000 小时/年。
1 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像煤矿非采掘面、石油石化封闭区域(有通风口)等。该区域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一般在 10 - 1000 小时/年之间。
2 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比如石油石化非封闭区域(露天)。其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时间通常≤10 小时/年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划分
20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例如某些粉尘容器内部场所、贮料槽等。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 1000 小时/年。
21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例如粉尘容器外部在特定条件下的场所。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在 10 - 1000 小时/年之间。
22 区:在正常运行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一般不会出现,仅在异常条件下,可燃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例如集尘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在故障时。可燃性粉尘存在时间≤10 小时/年。
需要注意的是,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综合考虑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等因素。同时,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