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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爆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全面加强系统管理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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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4|Return

 3月,对中国防爆行业来说是个多事之秋,3.21江苏盐城,3.30山东青州,3.31江苏昆山,爆炸爆燃事故接二连三。在中国防爆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指出了一个基本事实,国家防爆领域存在整体失控的风险。

 那么失控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防爆标准滞后 


    1948年7月,国际电工委员会TC31开始制定国际防爆技术标准,我国起步较晚,在1977年才正式开展防爆技术标准化工作。40多年过去,虽然我国防爆技术与防爆市场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国防爆标准依然严重滞后于国际防爆标准,尤其是通用防爆要求的标准GB3836.1-2010仅对标IEC60079-0:2007版,而当前国际防爆标准已经是IEC60079-0:2017,整整落后了两个版共10年时间。 


     防爆标准的滞后,直接导致中国防爆产品的设计规范落后,因而在后续的验证、生产和选型应用过程中,只能因循守旧,固守老的思维和方式。

如IEC60079-14:2014“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标准”中,关于电缆引入装置的选型应用做了大幅改变,尤其对带密封圈的ⅡC级隔爆型电缆引入装置,不再追求对所应用设备容积的限制和要求现场剥开电缆芯线灌入填料,改为对所适用的电缆的详细规定,无论从现场操作工艺上还是从防爆安全角度上,新的标准规定更成熟和更严谨。 


    而2018年新发布的GB/T 3836.15-2017(对标IEC60079-14:2007),依然采用老的规定,ⅡC级隔爆型电缆引入装置在超过容积2升的设备上应用时,依然只能通过施工人员在设备安装现场进行剥线和灌入填料函的方式,该方式在操作工艺上非常繁琐,对施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有很高的要求,任何一处操作不当都会带来安全隐患。 


    电缆引入装置作为防爆电气设备基本常用的基础元件,几乎应用在每一个防爆产品上,设计、选型和安装标准的滞后不仅从源头上制约了中国防爆产品在设计层面上的突破和应用层面上的革新,而且也实实在在的造成了防爆产品的安全风险。

 

二、防爆技术固步自封 


近几十年来,随着石油化工领域的快速发展,防爆技术也是日新月异。防爆产品的安全不仅取决于对点燃源的防护,而且更多的取决于环境因素或人为因素的考量。在国际防爆领域,根据各电气设备特点、应用环境及客户应用需求的不同,通过轻便的“Ex e”增安型外壳,内装“Ex d”隔爆型或“Ex m”浇封型元件组成的复合型防爆模式逐渐取代传统的单一隔爆型防爆模式,成为共识。如:在撇除外壳强度、静电防护、热点燃等共有的元素防护之外,增安型对防爆的核心要求在于通过保证增安型外壳的IP防护和配置独立的防爆元件,各防爆关键元素都由专业和熟练的工人在防爆设备工厂完成,安全易控,极大的方便了现场安装和后期维护;隔爆型对防爆的核心要求在于保障隔爆外壳隔爆面的表面质量和隔爆间隙,在现场安装和后期维护过程中容易出现纰漏,要求现场施工或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及较高的职业素养,稍有疏忽就会带来安全风险。而且,在防爆产品应用的化工区域,大多存在环境腐蚀性的环境,铝合金材质的隔爆面在遭受现场的腐蚀下容易失效,塑制的壳体耐腐蚀性效果远好于金属材质,因而整体的安全性也更高。(注:2018年防爆灯具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剖析,隔爆面元素不符合率达到61.5%) 


然而,在中国防爆行业内,很多专业的防爆设计机构仍固守传统,用于承接用户项目的国内主流设计院对防爆先进理念及技术新的应用存在认知上差异,相当一部分人依然非隔爆型防爆型式不用,这种自上而下的陈旧的防爆观念,阻碍了中国防爆技术和防爆企业向前发展,也为中国防爆安全埋下诸多隐患。


      三、防爆体系存在漏洞 


           1)国际防爆体系采用“样品认证”与“工厂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根据防爆标准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严格的验证。另一方面,通过对防爆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职责、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检定、产品设计开发、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监视和测量,以及对不合格品控制等方面进行定期审查,从整体上对影响防爆产品质量的所有要素进行全面管控。该方式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同和采用。而国内防爆体系采用“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方式,生产许可证仅在每隔5年进行换发证时才对工厂体系进行审核,过程中对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没有任何监控,而对影响防爆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的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环节。尤其对防爆灯具,连“生产许可证”的都未实行,为防爆产品质量及安全留下无穷隐患。2018年防爆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来自于26家企业的26批次防爆灯具,不合格的有13批次,该抽样还只是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抽检的结果,如果对流动市场产品进行抽样评估的话,合格率预计会更低,对于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爆产品而言,不合格率达到惊人的50%, 从事实层面说明对防爆产品的体系监管存在非常大的漏洞。 


   2)多数防爆机构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未根据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明确规定产品的制造条件,尤其未规定对确定防爆产品质量非常关键的工频耐压和过压试验等执行出厂例行试验。再结合防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仅对抽样样品负责,而对影响防爆产品质量的生产控制过程却未做要求。监管体系存在明显漏洞,既违背安全产品严格管控的初衷,也给一些防爆设备生产商不执行或少执行该标准条款留下空间,必然会导致投放市场的防爆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3)国际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没有规定具体的召回措施,明知不合格的产品仍然在潜在的爆炸性场所使用,防爆安全保障无从谈起。此外,市场上仿造和仿冒知名品牌企业的防爆产品一直猖獗,仅靠被仿冒企业自身维权,国家质量监管缺位严重;


     四、生产企业缺乏自律 


     企业的自律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石,防爆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自律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全。然而,有的防爆企业因监管不力、市场竞争等多方原因,放任自己的职责,给用户带来安全风险。 


     1)有标准不执行;

     防爆标准规定(GB3836.2-2010 第15.2条),除非体积小于10立方厘米,或者在型式试验中通过了4倍的过压试验,出厂前每一个隔爆型的产品都必须执行过压试验,焊接结构的外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进行过压试验。而许多防爆企业明知标准规范的要求,却因节省成本或对产品性能没信心,不予执行。

隔爆型产品大多数有铝合金材质通过压铸制成,因铝合金压铸工艺特性,一定量的工艺缺陷不可避免。尤其是带有透明玻璃的隔爆型灯具,玻璃件通过浇封工艺与隔爆壳体粘接形成一个整体,浇封工艺对固化参数及工艺环境非常敏感,对与玻璃贴合的铝合金壳体表面要求也很高,并不能保证每个浇封后的产品都是合格的,这时候,作为防爆安全的后一道控制关口,过压试验非常重要,根据相关数据分析结果,每100件隔爆产品中,总有1到2只不能通过过压试验。不同于民用产品,如果这一两只不合格品用于潜在的爆炸性场所,无疑给该场所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 


     2)宣称的与实际不相符

     国家防爆标准(GB3836.2-2010 第5.2.7条)明确规定,平面结合面的IIC级(典型气体乙炔)方形隔爆箱,容积不允许超过500毫升。

翻开各防爆企业的样本或宣传资料,却存在许多容积超过500毫升,甚至50升的该类隔爆箱产品。部分企业在该类隔爆箱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防爆性能及一致性要求存在扩大或虚假宣传,因客户对此缺乏相应专业鉴别能力,所以给用户的防爆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有生产无管控

    防爆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控,与防爆产品的终性能息息相关。国际防爆质量体系标准IEC 80079详细规定了防爆产品生产与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从原料采购、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过程控制、例行检验、不合格管理,到证书有效性控制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定期对以上控制措施和记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充分保证验证的样品与生产的产品的一致性,从而保障生产产品的防爆性能。

该质量管理体系对防爆企业在产品端和管理端都有非常高的要求,从进料到出货,环环相扣,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都会造成后续过程无法进行,企业必须严格的过程管控,才能符合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而国内很多企业,根本不具备体系控制的诸多条件。有的从产品设计源头上就存在缺陷,因而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无法满足质量体系的管控要求,导致生产的防爆产品与验证通过的样品的质量与性能并不相符,给防爆安全留下无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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