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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认证对单体蓄电池和电池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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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Return

一、锂离子蓄电池

(一)、单体容量不超过(含 )10Ah的锂离子蓄电池

此类电池一般应用于各类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中,不单独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采用钴酸锂和三元系锂离子蓄电池

(2)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

(3)需提交国家级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3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电池安全性能指标不低于MT/T 1051-2007《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中4.4条的规定。

(4)具有泄压阀的蓄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5)设备应对每只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电池组的电压、电流等参数进行检测,检测的信息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实际需要

(6)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7)本质安全型、浇封型设备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除了满足GB3836.1-2010,GB3836.4-2010或者GB3836.9-2006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

A、总能量不应超过100Wh

B、电池应放在独立的电池舱内,浇封设备可不要求

C、具备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时,充电过流保护功能,放电过流保护和输出短路保护功能

(8)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除了满足GB3836.1-2010 GB3836.2-2010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池应放在独立的,还有一定防护能力的电池舱内,保护电路应放置在舱外。当电池组的额定能量>200Wh,电池组应单独放置在一个隔爆腔内,并能承受1.5MPa水压试验,保护电路应放在隔爆腔外。

B、一个隔爆腔内锂离子蓄电池组的大能量不应超过32KWh

C、当电池组的额定能量≤200Wh,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充电过流保护,放电过流保护,输出短路保护,温度保护功能

D、当电池组的额定能量>200Wh时,应满足《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电气设备——防爆蓄电池电源类》中的相关要求。

 

(二)、单体容量超过10Ah的锂离子蓄电池

1、应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矿用锂离子电池》要求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矿用产品(如后备电源)使用单体容量超过10Ah锂离子蓄电池组时,除了满足各产品对应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外,还应满足《矿用产品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容量>10Ah)补充安全技术要求》

 

二、镍氢蓄电池

此类电池一般应用于各类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中,不单独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体容量不应超过20Ah

(2)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

(3)需提交国家级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3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蓄电池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22084.2-2008的规定。

(4)具有泄压阀的蓄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5)应放在独立的、有一定防护能力的电池舱内

(6)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三、镍镉蓄电池

(1)镍镉蓄电池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22084.1-2008的相关要求

(2)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

(3)具有泄压阀的蓄电池进行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4)应放在独立的、有一定防护能力的电池舱内

(5)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四、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

(1)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仅限于井下运输车动力使用,应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特殊型铅酸蓄电池》的要求取得安全标志。

(2)特殊型铅酸蓄电池(包括铅晶蓄电池)严禁使用在隔爆型、浇封型的设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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