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标志申办主体为生产单位,除OEM方式生产外请使用生产单位账号申办。
2、OEM生产方式指申请人负责设计、研发、销售、通过委托另一制造商的方式生产产品,产品施加申请人的商标。
3、以下产品暂不受理OEM方式申报
(1)矿用新产品;
(2)爆破器材
(3)地面按特种设备管理的产品(起重机、空压机、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跑车防撞装置、无轨胶轮车);
(4)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等与制造商关联度较大的产品(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装置类集成产品);
(5)生产制造工艺简单,不需采用专门设计的产品(矿用气体检测管、自救器、锚杆、链环类等);
(6)电缆及非金属产品。